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《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》答记者问

2025-01-28

  一是合理调整评级要素。增加★★“合作机构管理”★“消费者权益保护★★”两个评级要素,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价。设置“公司治理★、资本管理、风险管理、合作机构管理★★、专业服务质量、消费者权益保护★★★、信息科技管理”七个评级维度★★,分别赋予15%、15%、25%★★、10%、10%、15%★★、10%的分值权重★,提高评级颗粒度。

  《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》对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了修订★★★,区分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★★。鉴于监管评级结果能够全面反映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状况、专业服务能力★★、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★,《评级办法》综合考虑不同业务的复杂程度和潜在风险情况★,调整优化了不同评级结果可开展的业务品种。其中★★★,评级结果为1级★★★、2级★★、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★,可以开展《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★★,经批准可开展第十六条规定的专项业务。4级的消费金融公司★★★,可以开展《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。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,将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,仅允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接受股东方的流动性支持。

  二是优化监管评级级次设置★★★。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-5级和S级,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★★、B两个档次,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程度越高。新增加S级,即对处于重组★、被接管、实施市场退出等的消费金融公司,经认定后可直接列为S级。

  《评级办法》共五章二十一条★★★,包括总则、评级要素、组织实施、评级结果与运用、附则。主要修订内容有:

  三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。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、配置监管资源、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,并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★★★。

  《评级办法》的修订发布实施★,有利于完善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体系,提升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★★,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坚守专业化消费信贷功能定位,强化风险防控,发挥特色优势★★★,促进高质量发展★★★,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。

  近日★★★,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《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评级办法》),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★。

  近年来★,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和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发展变化,原评级办法已不能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强化监管的需要。同时★,新修订的《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》(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4号)已于2024年4月正式施行,《评级办法》相关内容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,保持监管要求的一致性。为进一步强化消费金融公司分类监管,结合公司治理★、风险管理★★★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要求,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发展实际★★,对《评级办法》进行了修订完善★。